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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摘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
<<企業會計準則 - 收入>> |
收入準則國際比較
Revenue (Comparision)
| 比較範圍 | 準則名稱 |
| 本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 ─ 收入 (下稱"本準則") |
| 國際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1993年修訂) ─ 收入 (下稱"國際準則") |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下稱"美國準則") |
| 英國會計原則 | 英國公認會計原則 (下稱"英國準則")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15號 ─ 收入 (下稱"澳大利亞準則")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加拿大會計手冊會計建議第3400號 ─ 收入 (下稱"加拿大準則")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SSAP18) (下稱"香港準則") |
| 比較範圍 | 準則的範圍 |
| 本準則 | 本準則規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貨幣交易、租賃、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期貨、投資、債務重組等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收入。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範圍基本一致,但仍存在一些差別﹕(1) 國際準則涉及股利收入,而本準則沒有涉及; (2) 國際準則列舉了較多的不涉及項目,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及其處置;其他流動資產價值的變動;農產品的自然增長;礦產的開採等。本準則沒有列示以上項目。 |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準則中沒有一項綜合的準則規範收入確認,但有相當多的單項準則或其他會計文獻涉及不同情況下的收入項目確認問題。 |
| 英國會計原則 | 英國準則中沒有一項綜合的準則規範收入確認。實務中,企業主要遵從國際準則的規定。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範圍相比,澳大利亞準則的範圍較廣。它還包括﹕非商品資產的處置、資產的損入、負債的豁免,以及其他來源。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範圍基本一致,但對不涉及的項目,加拿大準則只列出了三項,即權益法核算形成的股利收入、租賃合約形成的收入、政府捐贈形成的收入等。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和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 比較範圍 | 收入的計量 |
| 本準則 | (1) 對於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2) 提供勞務形成的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確定。(3) 利息收入應按他人使用本企業的現金的時間和適用的利率計算確定;而使用費則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不同之處在於,國際準則規定了收入計量的一般原則,即收入應以其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至於具體到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如何計量,並沒有給出詳細而明確的指南。此外,國際準則還就同類交換和不同交換進行了區分,認為同類交換不能視作產生收入的交易,而不同類交換才能視作產生收入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者勞務的公允價值來計量,以轉讓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來調整;如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以放棄的商品或者勞務的公允價值來計量,以轉讓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來調整。 |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5號"企業財務報表項目的確認和計量"中指出,營業收入一般以有關資產 (商品或勞務)或負債的交換價格計量。這與本準則的相關規定本質上一致。 |
| 英國會計原則 | 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實務中,企業主要遵從國際準則的規定。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不同之處在於,澳大利亞準則只規定了收入計量的一般原則。即收入應以已收到或應收到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指出,收入通常應由交易雙方達成的協議確定。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和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 比較範圍 | 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條件 |
| 本準則 | 銷售商品收入應在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情況下予以確認﹕(1)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2)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地予以計量。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一致。 |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準則沒有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規定收入應如何確認,但第5號概念公告提出了一個通用的原則,即收入確認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 已實現或可實現。對於產品 (貨物或勞務)、商品或其他資產,在其已轉換為現金或收取現金的要求權時,才能認為收入已實現。 (2) 已贏得。當某個體實際完成了它為享有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須完成的工作時,收入才算已贏得。這與本準則的規定有些不同。 |
| 英國會計原則 | 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實務中,企業主要遵從國際準則的規定。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澳大利亞準則就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規定了如下條件﹕ (1) 企業已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了買方; (2) 構成對價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與本準則相比,不同之處在於﹕(1) 不是以"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而是以控制是是否轉移來作為重要的確認條件; (2) 沒有明確提出與賺取收入有關的成本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這項條件。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一致。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與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 比較範圍 | 提供勞務的收入確認條件 |
| 本準則 | 對於勞務收入的確認,分該勞務是否是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分別處理。如是,則應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如不是,則在提供勞務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於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收入。其中,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判斷條件如下﹕(1) 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可以可靠地計量; (2) 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 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相比,國際準則沒有特別地提到勞務合同在同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和結束時如何處理;除此之外,國際準則的有關規定與本準則的規定一致。 |
| 美國會計準則 | 沒有特別的規定。勞務收入的確認適用一般原則。 |
| 英國會計原則 | 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實務中,企業主要遵從國際準則的規定。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澳大利亞準則就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作了如下規定﹕當合同結果可以可靠地估計,則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根據合同的完成程度確認合同收入﹕(1) 企業控制了所提供勞務能得到補償的權利; (2) 構成補償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 收入的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 (4) 交易的完成進度可以可靠地計量。與本準則相比,澳大利亞準則強調了收取勞務款的控制權,但沒有強調勞務(合同) 總成本是否可以可靠地計量這個因素。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不同之處在於﹕(1) 提供勞務或長期合同的對價具有收回的合理保證時,才能確認收入; (2) 根據特定情況需要,完工百分比和完成合同法均可用於收入確認。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和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 比較範圍 | 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
| 本準則 | 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一致。 |
| 美國會計準則 | 沒有特別的規定。勞務收入的確認適用一般原則。 |
| 英國會計原則 | 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實務中,企業主要遵從國際準則的規定。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澳大利亞準則就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作了如下規定﹕(1) 企業擁有了收取對價的權利; (2) 構成對價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 (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與本準則相比,澳大利亞準則更強調收取對價的權利。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一致。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和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 比較範圍 | 披露 |
| 本準則 | 包括兩部分內容﹕ (1) 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2) 當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 |
| 國際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微小的差別在於,國際準則還要求企業根據第10號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披露或有利得或或有損失。 |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準則中有許多收入確認和披露要求,但大多散見於特殊業務或特殊行業準則中。 |
| 英國會計原則 | 與本準則相比,英國準則主要要求企業披露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
|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 由於澳大利亞準則的範圍較廣,因而要求披露的內容也多,但就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形成的收入而言,其與本準則的要求一致。 |
| 加拿大會計準則 | 與本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但不如本準則要求披露的那樣細。 |
| 中國香港會計準則 | 與國際準則一致,因而香港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和國際準則與本準則之間的差別是一致的。 |
20/06/1998